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3)

时间:2025-07-10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7)主审机关做出的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结论(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2.在鉴别此类材料时应注意:

(1)经组织上研究形成的对全面地历史地考察了解干部有使用价值的正式考核材料(加盖公章的),应归入本人档案,没经组织正式研究的一般考核材料,可作为干部、人事部门使用干部参考材料,不归入档案。考核中的记录、索取的证明材料也不归入干部档案;

(2)经过组织研究的正式考核材料、鉴定意见没盖公章的应补盖公章后再归档;

(3)鉴定会发言记录、谈话记录、头尾不清、无落款单位、文字杂乱的材料不得归档,已归入的应剔出归入文书档案或登记销毁;

(4)“文革”中“五七”战土插队时做的鉴定,有不实之词的要剔出销毁,在“清队"和“文革”期间的整党中写的鉴定,因受派性、极左思潮影响,不能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应清除销毁;

(5)从干部本人档案中摘录的反映干部表现和优缺点的材料不应归档。

3.跨类材料的处理:

(1)干部评级鉴定,转正定级鉴定表、军衔鉴定表等有审批手续的材料应归第九类;

(2)作为《干部任免呈报表》的附件,反映干部德才表现的考察材料应与《干部任免呈报表》一起归入第九类;

(3)学生鉴定中包括学习成绩在内的登记表归第四类。

4.本类材料应按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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