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xx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9)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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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租赁物不属于易发生严重事故或频繁发生事故的机械设备;
6. 租赁物由有合格资质的操作人员负责作业,作业风险可控。
第四章 融资、利率和保理费率管理
第十三条 我行对租赁公司核定的授信额度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尚未支付的应付租金本金的总额为限。 本细则所称应付租金本金是指在承租人每期应付租金中扣除租赁公司收取的租赁利息后的剩余金额。
第十四条 我行采用预支价金或授信方式发放保理融资,融资利率按照我行同期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一般融资租赁保理的融资期限不超过5年,且不得长于融资租赁合同剩余租期加30天;大型项目融资租赁保理的融资期限可以根据回购条件、担保安排以及承租人的行业地位、资信水平、偿债能力等条件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保理费率下限为我行受让单笔应收租金金额的0.1%,不设上限。个案确有必要突破上述收费下限的,应报总行保理业务中心审批。分行在确定保理费率时应适当考虑与保理融资期限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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