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xx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12)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第二十条 在交易真实性管理方面应注意以下要点:
1. 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购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调查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真实。
2. 融资租赁公司向关联企业采购租赁物时,租赁物的购入价不得高于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
3. 在叙作普通融资租赁保理和回租型融资保理业务时,还需注意以下两点:
(1)通过要求租赁公司提供有效的物权凭证来审查租赁公司是否真实拥有租赁物,并需查明租赁物是否被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2)审核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性质、型号、用途和金额等是否明确,必要时可要求租赁公司或承租人提供原始购买合同、原始购买发票、财产转移证明等资料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在其他相关权益管理方面,经办行应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保理业务补充协议》(见附件2),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1. 租赁公司转让应收租金时应同步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除租赁物所有权外的其他权利转让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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