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xx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7)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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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用良好,经营正常,没有面临整顿、关闭或破产清算的风险,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
5. 符合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6. 属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原则上应基本满足监管机构要求的非现场监管指标。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 承租人为企业的,须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承租人为个人的,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信用良好,无不良银行及商业信用记录;
4. 现金流稳定,具备按期支付租金的能力;
第九条 在为租赁公司审核授信额度时承租人尚未确定或者承租人为微型企业、自然人的,除须满足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须提供我行认可的回购或担保。
第十条 租赁公司在我行叙做无追索权保理时,承租人除须符合第八、九条规定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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