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xx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18)

发布时间:2021-06-07

我行如收到承租人争议通知,应立即通知租赁公司,并限定其45天内回购应收租金,由租赁公司自行处理争议;如已经融资的应立即归还我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如果租赁公司没有在我行规定期限内回购应收租金,则视同授信业务提前到期处理。

第三十一条 正式催收程序:

在融资到期日后90天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的,经办行应按不同的业务类型向相应的责任人追偿。

1.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经办行应向承租人进行正式催收,并向租赁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租赁公司归还我行融资本息和逾期利息。租赁公司在我行账户(含保证金账户)有款项的,经办行在填写《应收账款扣款通知书》通知租赁公司后,直接在租赁公司账户中扣还相应款项。

2.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经办行应按规定程序向承租人追收其应付租金及逾期利息。

3. 附有回购条件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经办行应及时要求回购方履行回购义务。

4. 回购款项达到租赁公司在我行保理额度当期余额30%时,或者发生回购方不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的,应及时停止该租赁公司保理额度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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