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xx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17)

发布时间:2021-06-07

第三十条 贷后管理

放款后,经办行应加强对应收租金的回款管理,对租赁项目、租赁公司、承租人、担保人等采取相应的贷后管理措施。

1. 回款管理:

(1)经办客户经理按承租人或单笔租赁合同分别设立台账,预设每期租金支付日期,并定时关注回款专户中租金回笼情况。

(2)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应先用于归还租赁公司到期的保理融资本息,剩余部分方可划入租赁公司的结算账户。

2. 应收租金催收:

(1)在融资到期日应收租金未到账的,经办行应于当日向租赁公司或承租人发出《应收账款催收通知》;

(2)在融资到期日后10天应收租金仍未到账的,经办行应向租赁公司或承租人发出提示付款通知;

(3)在融资到期日后30天应收租金还未到账的,经办行应正式向租赁公司或承租人发出催告通知;

(4)在融资到期日后90天应收租金仍未支付的,则该笔业务进入正式催收程序。

3.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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