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xx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14)

发布时间:2021-06-07

1. 回租租赁必须有明确的租赁物,且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2. 在将租赁物出售给租赁公司之前,承租人必须完整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3. 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产权转移必须到相关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租赁公司应按规定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在叙做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应遵循以下最高保障性原则:

1. 尽量要求租赁公司将租赁物抵押给我行,并办理抵押手续;

2. 尽量要求承租人为租赁物购买保险,并将保险项下相关权益转让给我行或在保理合同中约定第一受益人为我行。

第二十四条 在叙作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如有必要,可增加以下一项或多项担保安排:

1. 由第三方承诺回购承租人未付租金对应的租赁物,即在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时,由第三方按约定计算的价款回购租赁物,并以回购款项偿还租赁公司在我行尚未清偿的保理融资(回购合同样本参见附件3);

2. 由第三方为租赁公司或承租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担保;

3. 由租赁公司或承租人在我行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当承租人逾期未支付租金时,该笔保证金可用于偿还我行融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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