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xx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13)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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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租赁物处置所得中,与我行保理融资相关部分归属我行所有,即租赁物处置所得应优先归还我行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才归属租赁公司支配;
3. 当发生租赁公司有权收回租赁物事件时,租赁公司有义务按我行指示收回租赁物,并处理租赁物。任何情况下,租赁物处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我行融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4. 未经我行同意,融资租赁保理业务项下租赁物,租赁公司不得抵押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5. 购买保险的租赁物,保险赔付所得款项应优先用于归还我行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租赁物遇险时,租赁公司应勤勉尽职向保险公司索赔。
6. 租赁公司在我行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应保证融资租赁业务的真实性,否则应赔偿我行由此引起所有损失。
7. 租赁公司应监督承租人及租赁物的使用情况,如承租人有主观或客观的损害租赁物的行为,应及时知会我行,并按我行书面通知迅速、及时处置租赁物。
8. 租赁公司向我行转让应收租金债权后,未经我行书面同意,租赁公司不得修改、解除应收租金所对应的《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得与承租人达成任何和解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叙做回租型融资保理业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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