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xx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15)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第六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业务受理
租赁公司向我行申请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需按我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 在叙做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时,应对承租人按照主体授信要求进行调查、审查,并提供整套授信资料;对于期限长、单笔金额大的大型项目设备融资租赁保理业务须按照固定资产购置贷款要求提供项目可研报告,并对项目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等要素进行分析、评估,测算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和综合收益水平,拟定风险规避措施,确保应收租金按期回款。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
租赁公司向我行申请放款前,应按我行相关程序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补充协议》。
第二十七条 账户设立和管理
放款前经办行应要求租赁公司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回款专户和保证金账户:
1. 结算账户用于一般结算、收息及对外支付租赁物的采购款项。经办行放款时,将融资款项拨入租赁公司的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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