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GMP欧盟GMP中文pdf版(16)
时间: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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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GMP
b) 包装是否完整
c) 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
d) 附加打印是否正确
e) 包装线功能是否正确
从包装线取样的样品,不可以返回。
5.55 产品出现过任何异常的情况,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进行特别检查、调查和批准后,才可以再返回正常生产。这个过程要详细记录。
5.56 在对半成品和印刷包装材料进行物料平衡时,任何显著的偏差或异常问题,都要进行调查,直到有满意的平衡才能放行。
5.57 在一批产品的包装结束时,任何打印过批号而未使用的包装材料,都要进行销毁并记录。在将未打印批号的包装材料退回仓库时,应按照书面的规程进行。
成品
5.58 成品在生产完成后应该控制在待验状态下,直到按照制造商建立的条件进行最后的放行为止。
5.59 在产品放行前,对产品和文件的评价在第 6章(质量控制)中进行了说明。
5.60 在产品放行后,成品应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条件,储存在合格区。
不合格品、返工和退货
5.61 不合格的物料和产品,要清楚地标记,储存在隔离的和限制进入的区域。它们应该被退回给供应商,可能的话返工或销毁。这些措施的采取要由授权的人批准并记录。
5.62 不合格产品的返工仅是例外,只有当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最终产品的质量不会受到影响,达到质量标准,符合规定的和批准的规程才能进行。应保存返工记录。
5.63 在规定的生产阶段,在符合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将返工的同样的一批产品或一批产品的一部分合并进另一批,需要有预先批准。 这种返工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经过风险评估,包括对货架效期的可能的影响的评估后进行。返工应进行记录。
5.64 对返工的最终产品,或有合并回收部分的产品,要由质量部决定增加额外的检验。
5.65 从市场退回的产品,已经超出制造商的控制,应该进行销毁,除非其质量情况绝对令人满意。只有在质量部门按照书面的规程进行严密的评估之后,才可以进行再销售、重新标签或返工。在此评估中要考虑产品的性质、特别的储存条件要求、状况和经历、从发出到收回的时间间隔。有对质量方面的疑问时,应认为不可以再销售或再利用,尽管用化学方法返工回收活性成分是可能的。所有采取的行动都应进行记录。
第 6 章 质量控制
原则
质量控制涉及到取样、质量标准和检验,也包括组织机构、文件管理和放行程序,以保证进行必要的和相关的检验,在对质量进行判断和得到满意的结论前,原材料不会放行使用,产品不会放行销售。质量控制不限于试验室工作,还必须包括关于产品质量的各个方面的决定。质量控制和与生产的相对独立,是质量控制能很好行使其职能的重要基础(见第1章)。
一般要求
61 每个获准授权生产的企业,都必须有一个质量控制部门。这个部门应该独立于其他所有部门,由一个具有一定资历和经验的人进行管理,可以管理一个或几个试验室。必须有充分的资源,保证所有的质量控制活动得到有效的和可靠的执行。
62 质量控制主管的职责在第2章已经说明,质量控制部作为一个部门还有一些其他的职能,例如建立、验证和实施所有的质量控制程序,物料和产品的留样,保证物料和产品包装的标签的准确性,保证对产品稳定性的监控,参与和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的调查等等。所有这些操作都应根据书面的规程执行,必要的时候进行记录。
63 成品的评估应包括所有相关因素,包括生产条件、过程控制的检查结果、生产(包括包装)文件的审核、与最终产品标准的符合、以及对最终产品包装的检查。
64 质量控制人员应该能够进入生产区进行取样和调查。
实验室管理规范
65 控制实验室的设施和设备应该达到第3章规定的质量控制区通用的和专用要求。
66 实验室的人员、设施和设备,应该满足根据化验工作的内容和生产规模所确定的工作任务。按照第7章规定的一致性原则,使用外部实验室进行的协议检验,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但应该在质量控制记录里进行说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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