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一次作业(19)
时间: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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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认定: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如果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国家秘密;(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后者的行为对象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而为其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虽然这也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但应按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本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对旬一般仅限于境内人员。
33、徇私枉法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徇私枉法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徇私枉法。认定: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与包庇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庇犯罪分子,使有罪的人得不到追究或者使重罪得到轻判。而包庇罪是通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徇私枉法,直接对无罪的人进行刑事追诉;而诬告陷害罪则是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企图利用司法机关来追诉他人。与伪证罪的界限。(1)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伪证罪的主体则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而伪证罪则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34、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与审判公正。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主体是审判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地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认定:与一般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的界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审判人员,而徇私枉法罪主体的范围更广一些,除审判人员外,还包括其他司法人员。(2)行为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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