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一次作业(11)
时间: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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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诬告陷害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本罪的认定:本罪与诽谤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本罪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行动,诽谤罪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进行告发,诽谤罪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虚假事实;
(3)目的地不同,本罪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罪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41、刑讯逼供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出于逼取口供的目的。
42、破坏选举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破坏选举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破坏选举的必须是各级人大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依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的认定:破坏选举罪的罪数。以依靠选举文件等公文、证件为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或者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其手段行为又同时触犯了依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依靠居民身份证罪、行贿罪,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43、重婚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特殊主体,重婚者和相婚者。如果相婚者并不明智对方已经结婚而与之结婚的,相婚者不构成征婚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认定:征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区别:(1)客观要件不同,本罪是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2)对象不同,本罪是普通的配偶,破坏军婚罪是现役军人的配偶;(3)主体不同,本罪是生婚者、相婚者,破坏军婚罪是现私役军人的配偶不构成犯罪。
44、虐待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其身心健康。本罪的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性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的认定: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情节是否恶劣。
题目: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第三十章的思考题
1、抢劫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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