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一次作业(20)

时间:2025-03-10

领域不同。本罪是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导的枉法裁判,而徇私枉法罪的枉法裁判是发生在刑事审判领导。(3)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而徇私枉法罪则没有这个条件的限制。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界限。(1)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后者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2)客观表现不同。后者的行为发生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过程中,其行为方式有两个方面,其一,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促使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其二,表现为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35、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为刑事司法制度与刑事司法公正。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不移交,且情节严重。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认定:与一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的界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1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絷支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谋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与徇私枉法的界限。(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则是司法工作人员。(2)客观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不移交,而徇私枉法罪则是除了包括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种行为外,还包括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究诉,以及在刑事审判中作枉法裁判。(3)成立犯罪的条件不同。以情节严重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上,而徇私枉法罪则无此规定。

案例分析

分则第一章案例

1、1998年3月,某通讯社编辑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重大会议的美国某报社者梁某相识,梁为了获取这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唆使吴某进行收集。同月5日上午,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某领导送审稿(秘密级)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当日下午,吴某指示马某(吴某之妻,某杂志社编辑)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尔后,梁某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回美国某报报社。3月6日,美国某报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3月8日,梁某与马某、吴某在约定地点见面,梁付给吴某人民币5万元。

问:吴某,马某构成什么罪?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吴某的行为构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理由是吴某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复印明知属于国家秘密级的某领导送审稿,为了获取财物,由吴某之妻马某将稿子非法提供给美国某报社记者梁某,获得5万元人民币。

分则第二章案例

1、被告人李某,男,28岁,某市政府秘书,1999年初同女青年王某(24岁)恋爱并同居,但李某认为王某不适合做妻子,因而不同意与王某结婚,后王某告诉李某已怀孕,如不同意结婚,她就闹到市政府,叫李某身败名裂。李某听到害怕至极,顿生杀掉王某的念头。之后,李某用闹钟、雷管等自制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一天他以商量领结婚证书为名,约王某到某街道办事处附近的农贸市场碰头,王来后,李某将内装有定好时间的爆炸装置的手提包交给王某,谎称忘记了带单位介绍信,要回去取从而逃离现场。约10分钟后,王某手中的提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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