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一次作业(10)

时间:2025-03-10

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伤害的故意。如果是杀人的故意,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能定故意伤害罪,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本罪的认定:(1)故意伤害与一般伤害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达到轻伤害的程度。(2)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在于主观上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3)本罪与其他暴力犯罪的区别,在于在暴力犯罪中伤害他人是暴力犯罪的主要手段,但是不是暴力犯罪所最终追求的结果,这种情况为牵连犯问题,一般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

36、强奸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患有精神病的妇女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否使用暴力等手段,无论被害人是否同意,一委以强奸论处。(2)婚内是否存在强奸行为问题,按照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婚内可以成立强奸罪。(3)强奸与通奸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同时是否使用暴力等手段也是一个重要因素。(4)强奸罪与卖淫行为的区别,关键在于三点:第一,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第二,是否使用暴力等手段;第三,是否存在金钱交易。

37、非法拘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38、绑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而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的认定: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本罪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后者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绑架行为和勒索财物或者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后者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后者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

39、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答: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要件:(1)要罪的客体,是人身不被买卖的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和儿童。(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至于是否营利并不影响定罪。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第一,在行为上,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拐卖行为包含了拐骗行为;第二,在行为对象上,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拐骗儿童罪的对象。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区别,主要就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儿童罪不以出卖为目的,而使儿童脱离家庭的行为。(2)拐卖妇女、儿童与绑架罪的区别:第一,客体不同,本罪是人身不被买卖的权利,绑架罪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第二,对象不同,本罪是妇女、儿童,绑架罪是任何人;第三,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绑架罪是绑架的行为加上勒索财物或者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第四,主观目的不同,本罪是以出卖为目的,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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