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一次作业

时间:2025-03-10

《刑法分论》作业

题目: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的思考题

1、 间谍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答: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3、本罪的主休,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或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任务或指示轰击目标。

间谍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时,关键是看行为人有否犯罪的故意。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参加间谍组织后又实施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或者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实施完成任务的行为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都只能按一罪处理,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2、叛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

答: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本罪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第二,行为具体表现为撤离岗位叛逃境外或撤离岗位在境外叛逃;第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叛逃的犯罪动机可能复杂多样。有的是向往国外的物质生活;有的是出于对祖国的仇视等等。叛逃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本罪与背判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区别:(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叛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罪和投敌叛变罪都是一般中国公民;(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叛逃罪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背叛国家罪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投敌叛变罪是投奔敌方阵地或者被俘后投降卖国的行为。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由于本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而且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因此,如果行为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后,随即向境外的敌对组织、敌对势力泄露国家秘密、提供国家情报的,则不能按本罪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后一行为属于叛逃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叛逃行为实施完毕后,受境外的敌对组织、机构的指使派遣而又实施了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的,则应按照本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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