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一次作业(16)
时间: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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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其中走私毒品的行为还侵犯了国家进出口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认定:毒品数量的计算。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未经处理的,其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数量计量,不以纯度折算。本罪的共犯问题。实施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对行为人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3、组织卖淫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以招募、雇佣、安排等方式,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社会的道德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认定: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如果组织者以强制的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则应以强迫他人卖淫罪来认定。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利用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本罪论处。
2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定罪处罚。(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至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至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以上的;(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00至4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至4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至2000张以上的;(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至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至20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至1万元以上的。
25、贪污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较重的,应构成犯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其一,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则是简单客体,即只侵犯单位财物所有权。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共犯的认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勾结,利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相勾结,利用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按职务侵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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