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6)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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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7人,具体人数根据企业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
定。
2.2 协商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
大会通过后产生;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须经半
数以上职工同意。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或民主推荐、竞选演说、
群众投票的程序,产生职工协商代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
在加快组建工作的同时,可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
荐,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
行业工会提名,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
职工(代表)大会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选派并经
公示后产生。
(二)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
人员担任,并可邀请上级或同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
商联、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代
表组织)的人员参加。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的成
员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或者由区域、行业的企业代
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三)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双
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