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6)

时间:2025-07-11

3至7人,具体人数根据企业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

定。

2.2 协商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

大会通过后产生;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须经半

数以上职工同意。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或民主推荐、竞选演说、

群众投票的程序,产生职工协商代表。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

在加快组建工作的同时,可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

荐,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

行业工会提名,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

职工(代表)大会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选派并经

公示后产生。

(二)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

人员担任,并可邀请上级或同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

商联、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代

表组织)的人员参加。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的成

员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或者由区域、行业的企业代

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三)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双

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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