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11)
时间:2025-07-11
时间:2025-07-11
企业行政方未发出要约的,工会应主动承担要约责任,启
动协商程序。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
可代替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
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可以向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
商要约,也可以对所属企业直接发出协商要约。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工会可以主动提出增加工资的协
商要约:政府发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城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
当经济形势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行政方
也可主动发出要约。
(二)要约答复。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在
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要约书复函参考文
本见附件3),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
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三)暂缓协商处理。企业认为开展工资协商条件不成熟
请求暂缓的,应当书面向发起要约的工会说明情况,发起要约
的工会将情况说明书存档,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上级工会报告。
(四)不予回应的处理。企业行政方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
15日内不予书面回应,企业工会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