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11)

时间:2025-07-11

企业行政方未发出要约的,工会应主动承担要约责任,启

动协商程序。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

可代替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

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可以向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

商要约,也可以对所属企业直接发出协商要约。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工会可以主动提出增加工资的协

商要约:政府发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城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

当经济形势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行政方

也可主动发出要约。

(二)要约答复。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要约后,另一方应在

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要约书复函参考文

本见附件3),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提供本方与工资集体协

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三)暂缓协商处理。企业认为开展工资协商条件不成熟

请求暂缓的,应当书面向发起要约的工会说明情况,发起要约

的工会将情况说明书存档,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上级工会报告。

(四)不予回应的处理。企业行政方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

15日内不予书面回应,企业工会不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的,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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