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7)
时间:2025-07-11
时间:2025-07-11
协商代表。在选举、确定协商代表的同时,可以多选1至2
人作为候补协商代表。
(四)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
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
三分之一。
(五)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
表可以由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担任,也可以按本标准规定重新
确定。
2.3 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
作,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主席,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
处理意见或建议。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企
业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由其书
面委托的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
表可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首席代表
从职工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上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可受
委托成为职工方协商代表或首席协商代表。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由职工方协商代
表民主推举产生,或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主席担任,
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
民主推举产生,也可由上级企业代表组织选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