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9)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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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商代表收集相关资料、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及
参加相关会议、进行培训等活动,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保证其工资及
相关福利待遇;
(四)协商代表的任期自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
期满之日止。协商代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
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的任期满之时,除达到退休年龄、本人不
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或
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
不得与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五)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因职工
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其不公正待遇,无正当理由不得调
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确因工
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企
业工会、上级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时,
职工方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2.6 协商代表的义务
(一)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分配情况,
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程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真实反映和代
表本方的意愿;
(二)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及
时向本方人员告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