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8)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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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是由工会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负
责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
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人员。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熟悉经济、法律、劳动工资、工会、
财务等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和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人力资
源工作、工会工作、社会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履行为基层工会开展协商提供咨询
服务、重点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受上级工会的
委派或基层工会的委托担任企业工资协商代表或协商顾问、对
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培训等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组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
团),有条件的行业工会根据需要建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
立市、州、县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机构,在乡镇、街道、行业建
立指导站,实行分级管理;配备或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
设立专项经费,纳入本级工会的经费预算,用于工资集体协商
指导员的各项活动、奖励和劳动报酬,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
理。
2.5 协商代表的权利
(一)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全
过程;
(二)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