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8)
时间:2025-07-12
时间:2025-0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 建筑材料”,按其使用功能,有建筑装修装饰材料、保温隔声材料、管道材料等。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一般用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来表述。“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是指其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我国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8624—1997) 将建筑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四级: A 级表示是不燃性建筑材料; B1 级表示是难燃性建筑材料; B2 级表示是可燃性建筑材料; B3 级表示是易燃性建筑材料。
本条第二款中“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 。该标准对各类建筑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做出了具体规定。近几年, 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迅速,新型建筑材料增多,塑料等化工建材大量使用。许多建筑火灾由于使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增大了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增大了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难度,往往使小火酿成大灾。例如: 1994 年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 11·27” 特大火灾,由于一名学生用报纸点燃香烟后,将未熄灭的报纸塞进沙发破洞内,引燃沙发泡沫塑料,进而引燃墙面化纤装饰布引起大火,造成 233 人死亡。从现场看,死者绝大部分是被有毒烟气窒息死亡的。因此,对建筑物特别是公共场所限制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是十分必要的。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对公共场所的顶棚、墙面、地面,要求必须使用不燃性或者难燃性材料进行装修。
本条第二款中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规定确定的检测机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由依法确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确定。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一些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公众聚集的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由于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危害极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共娱乐场所大量兴建,火灾频发,造成多起群死群伤的特大火灾。为加强管理, 1994 年底, 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无证经营或不具备安全保障的公共娱乐场所一律取缔;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业整改,逾期不改者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各地公安消防机构与文化、工商部门合作,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了专项治理,整改了一大批火灾隐患,使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得到改善。随后,公安部发布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地对新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增加了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批内容,加
上一篇:移动笔试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