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20)
时间: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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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占消火检, 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款是关于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义务规定。
灭火救援是公安消防队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公安消防队长年处于战备状态,昼夜执勤, 随时准备补救火灾和参加其它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接报火警,迅速赶赴火灾现场,对于抢救人员生命安全,减轻火灾损失、具有重要作用。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市政管理中,进行道路修建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 如果面积大, 时间长,不能及时修复或者恢复, 就有可能造成消防车通道阻断, 消防电源不能启动, 消火栓压力不够或水量不足、消防通信中断而不能及时报警等, 势必影响到消防队灭火救援工作, 阻碍或者延误火灾的扑救,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所以,公用、城建等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以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 做好战备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做到心中有数。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在森林、草原、重大节假日及季节防火方面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本条规定是在保留《消防条例》第七条关于森林、草原防火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加了重大节假日及季节防火的有关内容。
森林、草原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基本要素。森林、草原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森林、草原的火灾是造成资源毁损的一大灾害,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的植被遭到破坏,造成极为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搞好森林、草原的消防安全工作,是保护森林、草原资源, 促进森林、草原发展,保护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之一。 “ 森林、草原防火期”, 是指一年内最容易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季节。通常把一年内降水量少、空气干燥、风大的季节定为森林、草原防火期。 由于地理位置不同和气候差异,以及植物的物候期不一样,各地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也不相同。 在农业收获季节, 庄稼上场, 粮食人仓, 桔秆堆垛,确保农民辛辛苦苦获得的丰收果实不受火灾的损毁,搞好农业收获季节的防火工作极为重要。我国各地的农业收获季节具体时间不尽相同,各地方人民政府要不失时机地抓好农业收获季节的防火工作,保证丰产丰收。在重大节假日开展消防宣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是保障节日消防安全的一项措施,这种宣传、检查一般在新年、春节、“五一”、“十一”四大节日期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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