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7)
时间: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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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统; (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 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 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ll) 建筑灭火器配置; (1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13)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消防设计应当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 10 日之内,国家、省缀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 20 日之内予以答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审核时限可以延长至 30 日。
消防验收,主要是针对消防设计审核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对于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取得技术测试报告,由建设单位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有关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 10 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 10 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所使用的不燃、难燃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的综合表述。“建筑构件”,是指用于组成建筑物的梁、楼板、柱、墙、楼梯、屋顶承重构件、吊顶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由构成建筑构件的材料的燃烧性能来决定的。我国将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三类:不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建筑物的耐火能力取决于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它是以耐火极限来衡量的。耐火极限用时间表示,其含义是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棗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 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性能试验方法》 (GB9978—88) ,该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建筑构件棗耐火试验》 ( ISO834—975) 。按照我国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所有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设计要求,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选定建筑构件和材料,从而保证建筑物的整体防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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