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18)
时间: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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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本条第一款中“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是指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该法第十一条规定: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 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目前,我国在天津、上海、辽宁 ( 沈阳 ) 、四川 ( 都江堰 ) 分别设有 4 个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检范围是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剂和耐火构件等;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承核范围是灭火器、室外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车和消防部队装备等;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承检范围是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消防电子产品;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捡范围是防火建筑材料、防火涂料和耐火建筑构配件等。
第二款是关于对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有关质量要求的规定。“灭火剂”,是指能够有效地破坏燃烧条件,终止燃烧的物质。按照《灭火剂基本术语》 (GA51—93) 的规定,灭火剂有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气体灭火剂、烟雾灭火剂、轻金属火灾灭火剂和水系灭火剂。
本条第三款是为了防止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而做出的禁止性规定,并在本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必将对公安消防机构公正、严格执法,加强廉政建设起到重大作用。 “ 利用职务”,主要是指利用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消防监督管理职权。“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是指限定用户只能购买某某销售单位销售的消防产品或者某某厂家生产的某种类消防产品的行为。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乎的提高, 电器产品及燃气用具的种类和投入使用量迅猛增加, 由于对电器产品及燃气用具安装不当, 违反使用、操作规定和产品质量低劣引起的火灾明显增多。据统计, “ 八五”期间,全国共发生电器火灾 48375 起,占火灾总数的 24 . 2 %,居各类原因首位,所占比重从 l991 年的 20.2 %上升到 1995 年的 28 %。近几年发生的克拉玛依友谊馆、武汉皇宫照相器材经营部、郑州天然商厦、鞍山商场等多起大火,都是因为电器问题造成的。中条规定对于控制电器火灾,将起到重要的作用。要搞好电器防火,必须从不同的环节严格把关。企业应接技术标准生产电器产品,设计单位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优先选用和推荐经国家批准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电器产品。施工和建筑单位不得选用、安装国家公布淘汰的产品,严禁安装性能低劣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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