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16)
时间: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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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品的仓库。按照储存物资的种类,可燃物资仓库又可分为储存单一品种的专业仓库和储存多品种的综合仓库。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通常将仓库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其中前三类属于储存易燃、可燃物品仓库。 已经公安消防机构防火审核确认的甲、乙、丙类仓库库房的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本条款中的“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如公安部颁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上述规定在仓库的电器、火源、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管理方面都有较具体的要求。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要求以及特殊岗位人员上岗和作业要求的规定。共分两款。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是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的规定,火灾危险场所按可燃物质的状态及危险程度划分为 21 区、 22 区和 23 区。 21 区是指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储存生产过程中,具有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22 区是指在作业过程中,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23 区是指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危险物质和爆炸危险程度,一般划分为二类。第一类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后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爆炸危险和程度。又划分为 0 区、 l 区、 2 区、 10 区、 ll 区五个危险区域。 2 区为有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后,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0 区、 10 区通常称一级爆炸危险场所,即正常生产储存或运输条件下,在其所在范围的空间内,爆炸危险介质就能达到爆炸浓度的场
所; 1 区、 11 区通常称二级爆炸危险场所,即在不正常情况下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既包括焊接、切割、热处理、烘烤、熬炼等明火作业,也包括炉灶及灼热的炉体、烟筒、电热器等生活用火及吸烟、明火取暖、明火照明等。“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通常指检修动火。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明火作业审批制度。通常根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动火划分为三级。申请明火作业要按动火等级办理审批手续,有关人员要到现场进行检查测定,制订动火作业方案,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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