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21)

时间:2025-0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从近几年来我国火灾的特点来看,冬春季节风干物燥,是我国火灾的多发期。近几年来,震惊中外的群死群伤特大恶性火灾大部分发生在这两个季节。

上述防火工作具有较强的地方性、季节性、时间性和广泛的群众性,要做好这个时期的防火工作,必须政府领导,社会动员齐抓共管。根据本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组织消防宣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的职责。如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并且规定防火期内所应采取的相应防火措施, 如禁止野外用火,严格控制其它点火源等。 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时,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在农业收获季节,重点要抓好农村场院及粮库等储粮单位的火源和电源管理,堆垛要合理布局。要组织电业、农机等有关部门对场院、粮食储存场所的用火、用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流动火源的管理。机动车辆进人场院、储粮区域,必须带阻火器,严禁在储粮区吸烟用火,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对农民烧麦茬的不良习惯,要积极引导和制止, 以防造成大面积火灾。在重大节假日前发出通知, 向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层层进行动员和部署,组织单位自查、 系统普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地区性、部门联合检查等, 以此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在每年火灾多发季节到来之前, 组织形式多样、声势大、效果明显的消防宣传,在每年的 l1 月 9 日前后,组织“ 119 消防宣传日 ( 周 )” 活动。部署冬春季的消防工作,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针对冬春季节防火工作的特点,抓住当地在消防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督促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扎扎实实地做好冬春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工作,竭力预防和减少恶性火灾的发生。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本条是在《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细化规定,并增加了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处于最基层,与群众的日常生活活动最为接近。 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是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之一。

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是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基础,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动员、组织居民群众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使广大公民增强消防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以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群众的自防自救能力,就是使城乡居民学习、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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