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15)

时间:2025-0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4 年 10 月 19 日批准了 《危险化学物品安全标签编写原则》 (GB / T15258—94) , 该标准中规定:标签由生产厂 ( 公司 ) 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栓。出厂后如更换包装, 由更换包装单位粘贴、挂栓标签。盛装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包装,在经过处理之后,方可撕下标签,否则不能撕下相应的标签。该标准对标签的种类、内容、制作及使用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此外, 国家技术监督局还批准了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GB/T15098—94)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2463—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0—90) 等标准。在这些标准中,对相应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都提出了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安全。

第三款是关于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属于爆炸危险场所,按照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又可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这类场所火灾爆炸危险性大,通常是消防管理的重点。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和公安部 1990 年发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在这类场所使用的电气、工具等必须是防爆型的,避免火花的出现,以确保安全。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电瓶车、铲车也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或是防爆型的,严格禁止人员携带火种进入上述场所。严格禁止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保障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安全。这里所说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宾馆、饭店、商场、医院、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会堂、候机、车、船厅等公共场所。 “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公共汽车、公共电车、长途汽车、火车、飞机及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P< p>

第四款是关于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物资集中,易燃、可燃物多,一旦发生火灾,将会在短时间内烧毁大量财物,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 1993 年 8 月 5 日,深圳市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清水河仓库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 18 人死亡, 136 人重伤,烧毁、炸毁建筑物面积 39000 平方米和大量化学物品,直接经济损失约2.5 亿元,震惊国内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物质的丰富,发生在仓库的火灾及造成的损失呈上升趋势。在 1993 年全国发生的 206 起特大火灾中,就烧毁了物资仓库 24 座; 1994 年全国发生在各类仓库、商场等商贸系统的火灾 1940 起,直接财产损失近 2 亿多元。综合分析近几年我国仓库火灾的规律特点主要是:特大火灾造成的损失比重大,夜间至凌晨发生火灾的机率高,储存丙类物品的仓库发生火灾多,电气火灾所占比例高,明火点火源引起的火灾事故多。所以对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消防安全进行严格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这里的“储存可燃物资仓库”,是指储存有易燃、可燃物资的仓库。如储存各种化工原材料,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及木材、纺织、造纸、烟草等原材料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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