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14)

时间:2025-0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灾害事故。在公安机关内部,通常将民用爆炸物品划归为治安管理范畴,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划归为消防监督管理的范畴。

民用爆炸物品包括各种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岩石混凝土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导弹、烟花爆竹以及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5—90) 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和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这类物品通火或受到摩擦、撞击、震动、高热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即可引起燃烧和爆炸,是火灾危险性极大的一类化学危险物品。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的原则规定。“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是指有关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法规、规章等。如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发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实行事先申报许可制度。 即: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此外,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操作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款是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出厂时应当有危险性能和使用说明及危险品标签的规定。燃点、 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是评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火灾危险性的重要安全参数。 “ 燃点”, 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燃点越低,点燃时需要的温度低,越容易燃烧,其火灾危险性也越大。“闪点”,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表面上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可燃、易燃液体的闪点越低、其火灾危险性越大。“爆炸极限”,是指可燃的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会产生爆炸的最高和最低浓度,即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爆炸性混合物,只有处在下限和上限之间浓度范围,遇火源才能发生爆炸,其爆炸下限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上下限之间的范围越宽,火灾危险性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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