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13)
时间:2025-07-13
时间:2025-0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原则,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划分管辖范围, 分清责任列入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使政府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心中有数,更好地履行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职责。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即在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一般单位六项消防安全职责的基础上,重点单位还应当再履行的四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一项中的“防火档案”,主要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火灾隐患检查、整改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情况,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即容易发生火灾,必须加强消防管理的部位。如油罐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舞台、变配电室、生产工艺的危险岗位等;“防火标志”,是指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的禁烟禁火等各种文字、符号的警告标志。
第二项中的“防火巡查”制度,即应当指定人员负责防火巡视检查,以便及时发现火灾苗头, 扑救初期火灾。巡查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员工遵守防火安全制度情况,纠正违章违规行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安全疏散标志是否完好;各类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等。
第三项中的“消防安全培训”,其重点是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控制室人员、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保安人员和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油漆工、仓库管理员、客房服务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工种人员,还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实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项中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主要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各级各岗位人员职责分工,人员疏散疏导路线, 以及其它特定的防火灭火措施和应急措施等。“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是指按照预案进行实际的操作演练, 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完善预案。同时也有助于增强人们的消防意识,熟悉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更有效地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储存可燃物质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本条在基本保留《消防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同时,增加了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本条中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和破坏性,如果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等过程中不严加管理,极易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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