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17)
时间:2025-07-13
时间:2025-0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本条第二款中的“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由劳动部门负责培训发证,但必须把消防安全知识、技能作为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管理人员、电工等。“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是指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管理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本款规定,对于提高特定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强化特定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对消防产品质量以及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配件和灭火剂的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的要求的规定。共分三款。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对消防产品质量的要求的规定。“消防产品”,是指用于预防、扑救火灾和在火灾现场防护、救生使用的产品。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在发生火灾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严格管理。
消防产品现有消防车、消防泵、灭火药剂、消火栓、火灾报警设备、灭火设备、防火门等 21 大类,共 89 个品种 348 个规格型号。消防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现有197 项,例如: 《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GBl4101—93) 、 《水罐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GA39 . 4—92) 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规定,消防产品的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
为了保障消防产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同类别的消防产品应当遵守不同的管理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 由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实施产品质量认证的消防产品有:火灾报警控制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由公安部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消防产品有:蛋白泡沫灭火剂、氟蛋白泡沫灭火剂、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消防水枪、地上消火检、地下消火栓、钢质防火门、木质防火门等 35 种;根据《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经机械工业部和公安部批准,实施汽车目录管理的消防产品有:各类消防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须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做型式检验合格的方可进人市场的消防产品,包括除上述消防产品外的其他各类消防产品。
上一篇:移动笔试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