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19)
时间: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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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的电器等。不得在靠近电器线路和配电装置周围安装易燃有毒的建筑装饰材料, 以免留下先天隐患。对年久老化失修及超负荷的线路,有关主管单位要及时采取换线增容的根治措施, 防患于末然。</P< p> “ 燃气用具”, 主要是指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 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及燃气计量器、钢瓶及调压器等。随着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城市燃气资源的大量开发、生产和广泛的使用,燃气火灾越来越多。为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 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 1991 年联合发布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对城市燃气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 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技术标准、规定进行。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为严防燃气火灾事故的发生,从事城市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密监督检测管道的运行情况,以防管道漏气酿成火灾爆炸事故。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使用消防设施、器材及修建道路、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方面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等方面的规定, 目的是保障消防设施、器材的完整好用,及时顺利地扑救火灾。“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固定的消防设施和移动的消防器材。前者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各类灭火系统装置、疏散设施等;后者如各种灭火器、灭火工具等。 “ 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 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消防供水 ( 或泡沫溶液 ) 的装置,是扑救火灾时的重要供水装置。 “ 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或其它物体之间应保留的防止火灾蔓延扩大的间隔距离,起火时,不致于殃及相邻建筑; “ 消防通道”,是指供消防人员和消防装备到达建筑物进口或建筑物的通道,是消防车顺利、及时到达火场的必要保障。
目前,在全国各地一些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防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相当普通,使大量的消防设施、器材被损坏、挪用,发生火灾后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一些防火间距被侵占、消防通道被堵塞,发生火灾后,致使火灾很快蔓延, 消防车又开不进去。所以说本条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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