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12)

时间:2025-0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09 人受伤。 1997 年,福建晋江裕华鞋厂发生火灾,烧死 32 人,烧伤 4 人。群死群伤恶性事故之所以屡屡发生在“三合一”建筑中, 一方面是由于这些企业对员工人身安全不重视,缺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造成严重的火灾隐患;另一方面是由于过去对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法从保障人身安全出发,增加此项规定,严格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本条第一款规定是严禁新的“三合一”建筑的出现。要实施本条规定,公安、劳动、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必须密切配合,在有关发照、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把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的设置情况作为审批的一项主要内容,严格把关。本条第二款对已经在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分别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限期解决。解决的方法是将员工集体宿舍搬出,或者改变车间、仓库的使用性质。二是对前一种解决办法确有困难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如在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仓库之间增设防火隔墙;保证符合规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严格用火用电管理;控制宿舍的居住人数;增加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措施。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后,还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批准,方可以继续使用。对于既不能根本解决,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原则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原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要根据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来确定。通常应包括重要的厂矿企业、基建工地、交通枢纽、粮棉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首脑机关、主要科研单位、历史文物建筑、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易燃建筑密集区和经常聚集大量人员的重要场所等。加大中型商 ( 市 ) 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 ( 馆 ) 等公共娱乐场所,火车站、机场、码头和邮电、通信枢纽,博物馆,地下铁道以及其它地下公共建筑,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 ( 站 ) ,发电厂 ( 站 ) 、中心变电站,大中型油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和销售单位,石油化工企业等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其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是我国多年来消防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实践证明, 这种方法对于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是政府实施消防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目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所担负的具体职责,省、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主要负责指导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工作的职责;城市 ( 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 ) 和区、县 ( 市 ) 、旗公安消防机构担负辖区单位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因此,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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