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2)

时间:2025-0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建设, 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时,应当组织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进行合理规划,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消防安全的关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把好规划关,建立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能满足城市消防安全需要的城市消防体系,切实将城市消防规划纳人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的程序一般是: (l) 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 由城市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并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具体编制。 (2) 全面收集、研究与城市消防规划有关的基础资料。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性质、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人口、用地规模、城市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规划等 ;大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场所的分布、规模、火灾危险性等现状情况; 汽车加油站的分布,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等现状情况; 城市棚户区的分布、面积、人口、道路、水源等现状情况;城市燃气管道的分布、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罐瓶站、煤气调压站等的分布、规模等现状情况; 古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建筑的分布、周围水源、道路等现状情况;城市消防站数量、分布、每个责任区的面积、装备等现状情况;城市供水能力、城市可利用的天然水源、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等现状情况;城市消防通道的现状情况;城市 119 火灾报警线路数量、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现状情况。 (3) 编制完成城市消防规划。消防规划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规划基础资料、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规划文本主要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规划图纸包括现状图、近期规划图和远期规划图, 规划图的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说明书主要是对城市消防现状进行分析,论证规划意图,对规划文本进行解释。 (4) 审批城市消防规划。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完成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审会。经批准的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消防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由于城市消防规划涉及到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市政、供水、电信、交通、电力、燃气、 消防等诸多部门,为了做好消防规划的落实工作,城市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有步骤、有计划地分步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I) 城市规划、供水、供电、电信、市政工程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各尽其责,密切合作,切实保证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 (2) 严格把好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关,对于不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同意。 (3) 城市各类开发区和旧城区在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消防安全布局要合理,相应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4) 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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