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6)

时间:2025-0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求。 目前,我国已经发布的这类标准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涉及建筑防火设计、消防设施设计、 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20 多部。这些标准都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建设、设计、施工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必须遵照执行的。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是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源头。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监督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从根本上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也是世界通行作法。如在俄罗斯、乌克兰、日本、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美国、英国, 以及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早巳实行了建筑工程须经消防部门审批方可施工,经消防验收方可使用的制度。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 如建筑总平面图, 建筑平、立、剖面图, 消防设施设计平面图、系统图以及消防设计说明书等。同时,还应在有关的审核申报表中填写清楚相应的内容。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施工。为了加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制约和配合,本条还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即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三、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一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如果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的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方可变更。

四、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中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五、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为了加强政府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监督管理,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并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责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实行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及其所辖区 ( 市、县 ) 两级和地区 ( 州、盟 ) 及其所辖县 ( 市、旗 ) 两级分工审核制度。消防设计审核内容包括: (l)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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