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5)

时间:2025-0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

因此,为了保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不会很快危及周围其他场所和建筑物,以免造成更大的灾害事故和人员伤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l) 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布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一般应位于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与周围居民区、工矿企业、铁路、主要公路、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要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 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与阂围建筑物、道路等防火间距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 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应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特别是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码头,应尽量位于相邻重要桥梁、大型锚地、固定停泊场、造船厂和码头等重要建筑物的下游,并按有关规定保持足够的防火距离。 (4) 对于原有不符合设置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如纳入改造计划、限期搬迁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消除火灾隐患。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及验收的规定。本条是在《消防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制

度, 同时也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职责,加大了政府对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力度。

本条规定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 指的是国家颁布的各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进行设计。建筑设计是工程建设的源头,就建筑的消防安全面言,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建筑结构耐火性能、建筑内部安全疏散、各类固定消防设施等只有在建筑设计时一并考虑, 才可能在施工预算、施工安装中得到落实, 因此,设计阶段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的关键环节。进入 90 年代以来, 全国建筑火灾十分严重, 特大恶性火灾时有发生,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据统计,1993 年至 1995 年全国发生建筑火灾 86511 起, 占火灾总数的 75 %, 死亡 6579 人, 占死亡总数的 89 %,直接经济损失 29 . 68 亿元,占总损失的 86 %。发生特大火灾的主要教训是建筑消防安全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如安全出口少,建筑物内没有防火分隔, 大量使用可燃装修材料,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或者消防设施平时不注意维修保养, 一旦发生火灾,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等。 1996 年在全国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检查中发现, 已建成的建筑消防设施中有 70 %不能正常运行或完整好用。针对这些问题,本条对设计单位提出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严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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