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大全(8)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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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病情鉴定情况及批准法律手续是否齐全,如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第三,事后同步监督。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高检会〔xx〕2号)《关于检察机关与监狱、劳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要求监狱、劳教所要将有关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或所外就医决定书及时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接到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书后,监所检察部门要根据事前、事中监督中的情况,立即做出是否全面审查的决定。对于发现的问题,执行机关又没有及时纠正的,可视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在全面审查期间,罪犯不得出监;对没有问题或异议的,可不予全面审查,执行机关在接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可将罪犯监外执行。检察机关发现刑罚执行机关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罪犯违法提请、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刑罚执行机关未提请、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2、批准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置之不理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

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并监督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在此,法律只规定了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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