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大全(3)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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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内涵与外延,法律及司法解释缺乏准确的界定。笔者认为从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立法本意来看,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其可能被判处刑期的长短并不是主要依据,而应结合犯罪的性质、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复杂程度、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例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惯犯、流窜作案或犯罪集团的主犯;可能对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可能逃跑、自残、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都可认定为具有社会危险性。

3、形式条件不同情况如何处理。对于形式条件欠缺的,如果所欠缺的是较次要的比如罪犯的既往病情材料、某些次要的病理学检查等等,可以待有关部门补充全面后认定其具备形式条件。对于形式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如主体医院的疾病证明材料加盖印章不符合规定、初审报告格式或内容不符合规定或是过于简单等等,在排除虚假证明的可能后,可要求

件严重缺失或违法的,如缺乏或是非主体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违反对象条件或是否定性条件规定等等,认定其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形式条件。

4、有多份结论的病情证明材料的处理。证明某罪犯的疾病严重程度同时有多份结论不一甚至是相矛盾的病情证明材料,该如何审查与采信疾病证明材料。笔者认为可依照审查诉讼证据的原则与方法进行审查与采信:首先,审查疾病诊断证明的客观准确性。在司法实践中,大部份异议是针对疾病诊断结论的,一般来说,医疗资质高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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