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大全(17)

时间: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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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外的目的,拉关系、走后门,开具虚假的病情证明,骗取监狱延长保外期限;二是有的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证明,以原地藏匿或外出打工的方法,逃避监狱的收监;三是少数保外就医罪犯采取拉笼、腐蚀执法机关一些意志薄弱的干警,以达到长期保外的目的;四是少数保外就医的罪犯,以自伤、自残等方式故意扩大病情,人为地延长治疗时间,达到拖延保外就医的目的。

二、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构建科学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监督管理力度。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主体包括:公安机关、监狱、检察院、当地政府和部门、家庭、保证人等,其各司职责比较含糊,操作起来尚缺乏科学性。笔者认为,科学的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体系,应由司法行政机构为主体,由保外就医罪犯原居住地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起辅助作用。其中,罪犯原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保外就医罪犯法律性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接收获准保外就医罪犯、定期或不定考察罪犯、接受罪犯外出申请、督促罪犯执行有关管理制度、严重违反制度的认定、期满收监执行、续保申请的审查等等,并就上述有关问题与法院或派遣监狱、原服刑监狱联系、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外就医罪犯疾病的诊断、病情的监督,并及时将情况报送监狱。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日常的管理实行监督,监督罪犯是否有发生违反保外就医条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要实现制度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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