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大全(10)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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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审查情况应当填入《监狱呈报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省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认为监狱呈报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及时将审查意见告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对于违反规定,同意对罪犯或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或办理罪犯或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依据《关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过错责任。对监狱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呈报保外就医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已经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保外就医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纠正意见送交批准保外就医的机关(意见副本送监狱)。对利用办理保外就医的职权,收受贿赂或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罪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家属不愿意取保如何处理。究其家属不愿取保的原因,一方面是出于经济压力,承担不起医疗费用;另一方面是无父母和子女的罪犯,其他亲属怕麻烦,不愿承担保证责任。在此,关键在于处理好具备保外就医条件与准予保外就医的关系。在法实践中,大多数观点认为二者之间是一种必然的关系,也即是具备了保外就医法律条件,则必然会产生保外就医法律结果。实际上,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已阐明了具备保外就医法律条件与被准予保外就医二者之间的关系,其中的“可以”既含“可以”,同时也含“不可以”之意,但绝不应是“必须”也即是“必然”之意。因此,二者之间不是一种必然而是一种或然的关系。但在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和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责来考虑,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依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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