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大全(13)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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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亲友病故、家庭困难、农忙季节等因素,因而导致迟迟不归监。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采取刑期顺延的方法。但这种刑期顺延不应由执行机关决定,而应通过法律程序,
报告,再由人民法院审核以裁定书的形式送达执行单位执行新的刑期;对罪犯无故拒不归监,且在超保期间表现不好,有意脱离监管部门的实际控制,执行单位通过抓捕强行收监的。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以脱逃罪追究超保罪犯的刑事责任。其理由如下:主体上符合脱逃罪的犯罪主体。保外就医期间计入刑期,应视为正在服刑;主观方面都是要逃避执行单位的实际控制从而逃避刑罚;客观方面虽不是采取暴力、威胁或者破坏等强烈手段逃跑,但仍是使用欺骗的方法来达到摆脱控制和监督的目的;犯罪客体如同脱逃罪一样,是逃脱执行单位对其所采取的羁押和刑罚的继续执行,这种行为同样直接破坏了执行单位的监管秩序,侵害的客体仍然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第二篇:当前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保外就医,是监狱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监管改造场所羁押,回到社会上就医看病,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准予其暂时监外就医的行为。它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该制度自实行以来,对于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既体现了我国法律惩罚的精神,同时,也彰显了我国法律对罪犯的人道主义精神。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前监狱保外就医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保外就医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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