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大全(15)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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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没有很好履行以上的法定责任,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取保人外出打工或做生意,没有与保外就医的罪犯居住在一起,无法履行监督管理和教育的责任。二是有的取保人家庭贫穷,经济困难,不愿到监狱办理续保手续,不愿承担续保责任。三是有的保外就医罪犯年龄偏大,居住偏避,交通不便,取保人也不愿意为其办理续保手续。四是有的取保人与保外就医罪犯关系发生了变化,如,原是夫妻关系、兄弟关系,罪犯保外就医以后,发生了矛盾,随着生活的困难、性格的不和等原因,取保人不愿履行职责,失去了担保作用。
(二)现在的监督管理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导致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取得成效,工作措施难以落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从现在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实际工作来看,现行保外就医罪犯的日常工作一般是由罪犯居住地基层派出所承担。可当前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警力紧缺、事务繁杂等问题,造成有的基层派出所既没有建立保外就医罪犯的档案,也没有落实专门的警力来从事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致使保外就医罪犯脱管、漏管、失踪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监狱在考察保外就医罪犯时,发现有的罪犯死亡了很久,派出所也没有取消户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不是医疗机构,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疾病状况,也无法较好地进行监督管理,保外就医罪犯治疗疾病的目的也不能较好地实现。在实际工作中,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只是负责一些日常性、表面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大部分的实质监督管理工作均由监狱等其他部门来完成,并且要取得公安机关的配合,而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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