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大全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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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
议大全》
杜文海
保外就医的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外就医运用的不当,就会给社会带来危害,难以达到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刑罚目的,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刑罚执行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正义感,不利于社会安全稳定。本文就保外就医活动在具体实施中,如何判断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以及对保外就医活动如何监督等方面出现的一些难点加以讨论并提出一些解决建议。
一、保外就医法定条件的检察监督。
(一)、法律规定条件理解。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阐明的保外就医法律条件,实际上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二个方面:保外就医的实质条件是“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形式条件包括对象性条件、程序性条件以及否定性条件。对象性条件是保外就医的对象只能是被判有期徙刑或者是拘役的已决罪犯。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或是未决犯均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对象性条件,不能获准保外就医;程序性条件是:委托主体必须合格,如负责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管单位等。主体医院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疾病证明应是主体医院依照规定的程序作出。病情证明对象只能是罪犯所患疾病的杜文海,检察员,研究生学历,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邮编723031,手机158********。
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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