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大全(2)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精品文章
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即罪犯如属于其中之一者,即使其完全具备了保外就医的其他条件,也为此丧失了被获准保外就医的资格。
(二)、法律规定条件审查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1、如何把握“严重疾病”。保外就医的实质条件是“有严重疾病”,如何把握“严重疾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依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印发的司发[xx]247号《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以下简称《范围》)中相关的标准来评判与衡量。对于《范围》第三十条“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实践中,法院判定严重疾病范围的依据是《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列举的几种病情,但受当时医学及形势的制约与影响,病残范围比较狭窄,而现实中疾病形形色色,难以完全吻合,有的疾病甚至比列举的更严重,难以决断。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以下几方面原则予以理解与掌握:(1).“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必须是《范围》中没有明示,并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程度不应低于《范围》中所明示的其他疾病对人体健康所构成的威胁;(2).若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范围》中没有明示的“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时,其中的每一种疾病虽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程
胁,但此数种“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对人体健康总的影响程度不应低于《范围》中所明示的某种疾病对人体健康所构成的威胁。
2、“社会危险性”如何认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社会危险
下一篇:第四章第三节 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