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大全(14)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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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值得引起重视,否则,不仅会损害法律的权威,而且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将会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为此,笔者就当前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这一课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当前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由犯罪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管理,基层组织或者罪犯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对罪犯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取保人没有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责任。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xx〕247号文件《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根据此规定,监狱机关细化取保人必须必履行以下法定责任:⑴保证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认真治疗疾病;⑵帮助、督促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遵纪守法、接受群众监督;⑶督促保外就医罪犯每月向公安机关汇报一次病情治疗和表现情况,每半年书面向监狱汇报一次;⑷发现保外就医罪犯有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⑸不允许保外就医罪犯离开所在地或外出经商;⑹原有配偶的,督促做好计划生育;无配偶的,在保外期间保证不结婚;⑺病已痊愈,负责将保外就医罪犯送回监狱;保外期限已到,病未治愈需继续保外的,负责遵照有关规定办理续保手续;⑻如保外就医罪犯外出经商或违法犯罪逃跑的,除报告外,要积极查找。然而,在实际中,取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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