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活动的检察监督难点与解决建议大全(16)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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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派出所的民警履职意识不强,对监狱等其他部门来开展工作,缺乏支持、配合。如,一次监狱考察到某名保外就医罪犯死亡,需要出具证明时,某基层派出所连盖章都不太情愿。
(三)保外就医执行主体存有缺陷,监督管理不力。《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保外就医罪犯,监狱每年应当派干警或发函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现情况,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派出干警考察的,应当与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联系,并与罪犯本人、取保人见面;发函考察的,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从这一规定分析,监狱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多种:派干警实地考察或发函向当地派出所了解。从实际执行中看,由于监狱的警力、物力、经费等有限,做到每年派干警实地考察一次所有在保外就医的罪犯存在一定的难度。且监狱派干警考察时,一些取保人经常外出打工或做生意,很难与取保人见面。发函考察的,有的公安机关本身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监狱的发函考察就难以回复。
(四)驻监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根据检察机关的业务分工,驻监检察室反馈对罪犯保外就医的监督。但是,目前驻监检察室普遍存在人员配备少,监督职能难以较好地发挥,加上受人力、物力条件所限,对保外就医罪犯进行全面监督难度大。由于对保外就医罪犯的情况不清,工作常处于被动状态。
(五)保外就医罪犯本身采取欺骗、藏匿或拉笼等手段,监督管理难度大,导致保外就医罪犯超期不归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保外就医的罪犯经治疗病情已经痊愈或好转,为了达到继续留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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