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理论——陈瑞华浙大讲演录(9)

时间:2026-01-16

了三件衬衫,出了一身冷汗”。“哪敢”,他说,“如果我稍微在法庭上不谨慎,石家庄人民的唾沫就把我给淹死。”在石家庄那个地方还有没有一个冷静的审判台?过去说日本人侵犯中国华北之后,华北没有一张冷静的书桌。现在很多情况下没有一张冷静的、平静的审判台。所以说如果没有一种从容不迫的、冷静的、客观的进行司法审判的环境而是受到强大的外力的压力,甚至来自暴民的歇斯底里的强迫或者来自于其他权威机构的这样一种强迫,或者是一种强大的压力,这种理性原则肯定不存在。

第二个,司法判决的基础哪里来?我们认为应当来自于法庭之上,来自双方提出质证、辩论过的证据、观点、主张中。法庭的判决资源哪里来?不应该来自于庭审之外、庭审之前,否则理性原则同样不复存在。今天中国最大的悲剧,司法改革最大的悲剧是改来改去都是一些边缘环节,没有改掉法官的基本的文化——当庭产生判决结论的文化。这可能是中国司法的最大的顽症。我们的法官,你问他,“这个案件我们前一段关注过,现在已经过了一个月了,怎么样了?”我们的法官说:“程序已经走完了,领导还没有讨论呢。”所以说你会发现我们现在的程序不能产生结果,结果不是来源于程序之中,不是来自于当庭提出过、辩论过、质证过的证据,而是来自于其他的一些因素。这时候非理性的因素就大大的介入。

你比如说今天我们讨论很多的为什么当庭宣判很少?定期宣判成为一种主流,成为一种办案模式,甚至成为一种诉讼方式。一个民事判决,哪怕是非常小的民事判决,我接触过一些当事人,什么时候当事人最担心,最容易或者说审判最吊当事人的胃口,就是程序走完了,结论还没产生。在这个节骨眼,行贿受贿、司法腐败是最关键的。

我们深圳有个律师朋友,他做深圳市司法委员会的审判员,一年要办七、八个仲裁案件。他说他做仲裁案件有经验,主要程序结束了绝对不过夜产生结论。有人打电话来告诉他,结论已经产生了,没法再变化了。其实公正有多难?不难!主要程序结束了,立即评议产生结论,司法腐败可能减少三分之二。而我们的法官尤其民事法官审完了就是不判,仿佛向社会有所期待。所以说你会发现,当一个判决结论不是来自法庭、不是来自双方的辩论,辩论对它的结局没有影响的时候,这时候审判非理性就要产生了。

要有一个冷静的、从容的评议的机会。评议在中国由于定期宣判普遍化,达到了一种被削弱,或者说被忽略。本来评议阶段是对法庭审判中出现的证据、事实、观点、主张、辩论、焦点、争议点进行一个归纳总结的这样一个过程,而我们今天普遍的搞定期宣判,导致评议阶段很难产生。没有这样一个评议阶段,你判决从何而来?我本人曾经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陪审员。就审了一个案子,吓得再也不敢去了。我长期搞刑事,我说这一次我接一个经济案子。我们想接触实践,过去接触实践少,也不靠那个来接触实践。一个经济合同纠纷,第一次去了没审,因为提起反诉,于是回去了。一走就一个多小时,从北大,从西北角走到东南角。第二次去了,九点钟去的,开庭的时候,那个审判长宣布开庭,我说另外一个审判员怎么没来?“待会就来了,我们先开始。”一会,湿漉漉的头发,来了。然后问:“审到哪了?”我由于不懂,对经济合同法也不懂,对民事审判情况不了解,于是拼命的做笔录。我带了一大堆的法典。我期待着评议的时刻。两个小时过去了,审判庭审程序结束,然后进入调解,调节双方不接受,我说,该评议了吧?这时候法官就说,“这个案件,情况事实已经审清,责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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