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理论——陈瑞华浙大讲演录(7)

时间:2026-01-16

个人不在场,你判他有罪,剥夺他自由,显然是不公平的。第二个要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这个被称为三大诉讼法的基础,提出自己的证据,提出自己的观点,而不能有这种困难。我们法庭为什么允许当事人提出证据,应为当事人要参与。第三个要对不利于自己主张的观点、证据要反驳,或者叫交叉询问,或者说反驳不利于自己的主张、观点、证据。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是,所有的参与活动者,要对裁判的结论要有积极的影响,这里不说结论要体现结论的内容,而是对结论积极的影响。

影响表现方式有二:第一,如果能采纳要采纳我的观点、证据和主张,这是最典型的影响,你接受我的主张作为判决的基础。第二,你不采纳我的证据、主张和观点,你要给我一个必要的回应,以体现我的参与的存在。所以在判决中要体现我的存在,要说理,不采纳我的观点,要说我的观点是什么,你为什么不采纳我的观点,给出理由,这叫做参与的效果和影响力。所以说我们参与了,投票了表达了我们得观点,但是我们表达得观点和结局没有任何的联系,我们法律上说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甚至所谓的先定后审。

(二)中立

第二个中立,中立就是无偏袒,作为一个裁判者本身的无偏袒性。我们刚才讲了四个要素,就是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三)对等

第三个对等。对此,我将展开讲。为什么要对等,因为今天我们国家的很多制度设计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等。检察官作为检察机关不屑于与当事人对抗,不屑于作当事人。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必然引起再审,没有时间、次数的限制,而当事人的申诉不起任何作用。也就是说我们的控辩制度存在着严重不对等的现象。 我们刑事诉讼如此,民事诉讼又何尝不是如此。我们告一个医院,有医疗事故纠纷,他把我们家属致死或致残了,告他,他先给你鉴定,被告来当法官,这就是我们过去的制度。他们的鉴定出来后,你向谁申请复议,他的上级单位卫生局申请,卫生局局长可能刚从医院院长升上来的,几个月过去了,医院把病历也伪造好了,证据也gai 好了,你再去告法院。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中医疗事故个人告医院为什么不能对等性,没有对等性。又比如一个企业排放废气和污水,污染了农田让周围的人得了什么病,你告这个企业,你要拿出证据来告他污染,还是应该让企业拿出干这种事的证据,你告联想、日本东芝电脑,东芝事件两年前沸沸扬扬,我们很多人民族主义精神开始复兴了,日本东芝集团给美国消费者一赔就赔几百个亿美金,我到美国才发现,为什么赔,不赔就完蛋了。惩罚性赔偿足以让他破产。如零部件严重违反美国的工业标准,他赔是基于自己生存的考虑。中国消费者也来告,还告日本东芝歧视消费者,说对美国赔为什么不赔中国,有的人到北京法院去起诉,法官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怎么办。你告可以,中国消费者打一场集团诉讼,这个零部件比如值20元人民币,中国消费者保护法只规定赔40元,东芝公司根本不怕中国的司法制度,所以你会发现对等性在中国诉讼制度中根本谈不上,是弱肉强食的制度。

甚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法官联合起来对付被告,强强联合欺负弱者,所以说对等性是我们提出的程序正义的一个最关键的标准。

它有三个要素,第一个必须有对等的机会,没有对等的机会就没有公平的对抗,我们整个设计,提出证据反对都是对等,这个问题不是太大但在有些时候也会产生问题。对等的机会,比如检察官的证据百分之九十九都是书面的案卷材料,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都是案卷材料,你被告人拿一个证人证言,你拿过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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