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理论——陈瑞华浙大讲演录(13)

时间:2026-01-16

以来的理想。其实在神明裁判时代,在纠问时代,在现代时代,都有发现真相,不枉不纵。没有一个统治者,哪怕极端专制或残暴的统治者,向他的司法官发出命令,希望你们尽量制造冤假错案,不会。我记得在中世纪的时候,法国有一个著名的司法官,有一句著名的格言:在我的法庭上,除了真相还是真相,为了真相我可以用所有手段,也包括刑讯逼供手段。希特勒向他的德国人民法院法官发出命令:在德国人民法庭上,真相是最高的价值标准。所以说,真相的追求在每朝每代,都可能是追求的目标。人类的进步、诉讼的改革、司法的革新,关键点不在于真相不真相,而在于获取真相的过程中要不要遵守最低的道德标准。换句话说,真相的标准本身没有人提出异议,真正体现法治进步的关键点不在真相,而在获取真相的手段,程序。它才是建构的主要标准。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得出为什么要坚持程序正义的三个原因。第一,坚持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迄今为止在诉讼法学界,研究程序正义的时候提出这个观点的情况不多。这个观点也不是我产生,最早产生于爱丁堡大学的达夫教授,他提出了一个非常有见解的观点,“实体的正确不等于实体的公平,实体的真相是认识论的概念。医生也要发现真相,诊断病人病情的真相,新闻记者调查新闻事件发现真相,历史学家考古也在发现真相,所有这些现象往往缺乏像法律里的真相的道德限制。”所以说法庭上对真相的发现不一定就是实体公正,真相不等于公正,公正是个伦理标准,是个价值判断。真相属于认识论范畴,这个要注意。认识论的范畴不考虑手段,手段只是它的附庸,它的保障,不会考虑手段的独立价值。从这个角度来说,真相不等于公平。

就如美国辛普森案件,美国法庭以证据不足定他无罪,放纵了真相没有发现,真正有罪的人没抓住,正义没有得到伸张。我们不管辛普森有罪没罪,至少在这个案件中,这个凶手没有被抓住,没有被绳之以法被判罪,所以说真相没有被发现,但是正义非要实现。一个案件可以不要发现真相,但是要实现正义。疑罪从无是真相没有发现但是实现正义的典型例子。民事诉讼中的有理打不赢官司,我有理,但是我就是承担不了举证责任,一点证据都没有,举证责任没有承担,败诉了,真相没有没有发现,正义没有得到伸张,但是程序的公平维护了。另一方面的实体正义,它至少没有冤枉好人。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就是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一个最理想的状态,程序的正义加实体的正确等于实体的正义,换句话说实体的正义不要与程序的正义隔离开来。没有这个过程的正当性、过程的人道性,结果再正确也不具有正当性。就如刑讯逼供得来得判决可能是真确的,但是刑讯逼供手段的残酷性,人类的兽性足以否定掉它实体的公平性。实体的公平应该建立在过程的公平基础上。这应该作为研究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出发点。不要把它们割裂开来,一旦割裂开来,割裂开来的是实体的正确和程序的公平,但结果和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不能割裂开来。

第二,简单介绍一下尊严理论。尊严理论是为程序正义做论证的。为什么坚持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何在?尊严理论提供了一种解释。我记得当年在研究程序正义的时候,有学者跟我辩论,说你研究程序正义整天就是维护人的尊严,讲尊严。那么既然如此,法治何在?民主何在?平等何在?自由何在?于是我们很多人研究程序正义,把一些基本的法律价值的概念引进过来。有学者把安全、平等和自由引进来了。当然我个人认为这些大的法律概念,我们自己感觉难以驾驭。我自己能驾驭的,就是从我自己这个角度思考,尊严理论能从一定的角度解释为什么要坚持程序的正义。至于法治这些大的概念,自由、平等这些概念我们觉得有时候可能要使它得到体现,不要轻易动用这些大的概念。这些大的

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理论——陈瑞华浙大讲演录(1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4.9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1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