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理论——陈瑞华浙大讲演录(6)

时间:2026-01-16

这个问题国内外有关学者写了很多书、很多文章,限于时间,在此不再详细展开。到目前为止,程序正义的要素,包括几个要素,究竟包括几个要素,争论不一,我们浙大法学院的孙笑侠教授也在研究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些标准。最高院的行政审判庭庭长也提出过最低的公平审判标准。某位毕业后不知去向的社科院博士生,,写了《司法正义论》,其中就有一章写程序正义,他也归纳了一些标准。应该说每个学者可以有自己的归纳,各自有自己的角度,我把我的思路提供给大家以供参考。我个人认为程序正义标准的归纳,应该遵循三个基本的原则,不能如有人所说公开审判也是程序正义,它是一个具体的原则、规范,还不好说是一个标准。第一程序正义是一个合理标准,就如一个人有好与坏一样,一个制度也有正义与非正义,对于一个程序也有正义与非正义,这是一个伦理标准,应该具有包容性。具体的制度、法律原则和规范不能说是程序正义的标准,像上诉制度有人归纳为一个标准,我们认为不是,上诉制度是程序的标准么,它是一个规范,我们搞法理的人说这是一个形而下的东西,而不是形而上的东西,这样一个上诉制度说它是一个程序标准,我们不能说,体现了程序正义,它可以说。这是第一个,要有一定的思想含量,是合理标准,论理学标准。第二个,程序正义的标准应该具有足够的解释能力。能够解释我们法律制度中许多程序正义的问题,也能给司法改革提供新的解释,是新的理论之一,这是第二个。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针对程序正义标准我们提出一个基本的概念。

从中国现实出发,发现问题,找到资源,来研究中国的标准。我有个基本的看法,程序正义标准就是中国非正义的一个反面,只要程序非正义概括的好,程序正义的标准就出来了,所以说非正义是客观的, 引用_达夫教授说过这样深刻的话:非正义的标准是客观的,正义的标准是主观的、相对的,要使正义的标准相对的尽量客观化,就要从非正义现象中概括出正义标准。正义是一张普洛米休斯的脸,所以也难以看清它的全面目,但是非正义却是看得见、摸的着的。你看看我们的该回避不回避,单方面接触,这都是大量的非正义表现。 从以上三个角度出发我们概括出以下六个要素:

(一)参与

第一个参与,为什么概括成参与,因为中国目前的司法运作中存在着大量的影响人家的利益不让人家参与的现象,这些遍地都是。

(此处删去100余字)这就表明,中国长期起来存在着,为了一个美好的目标,一个美好的理想,不择采取一切手段,这是中国社会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两年以前讨论婚姻法修改,引起了一些讨论。在北京,法制晚报的一角每天讨论一个条款,讨论异常热烈,讨论有什么用?当时还没有进入到立法程序,没有搞立法听证,严格说来按照程序正义的观点,立法婚姻家庭法涉及到一些新的条款,要不要给二奶治罪等等这样的条款,影响的尤其是年轻人,当然也包括老年人,如离婚继承等等。那么这么重要的法律几乎涉及到每个国民的生活,每个国民的命运。它不搞听证,真正影响立法的人不多,仅是如妇联的几个老太太。 广东省因为二奶太多,提出要惩罚二奶的条款,这种非理性的,是自50年代婚姻立法来的最大一次倒退,把妇女当作一种依附地位,你要与我离婚你要拿出证据来,要有过错,没有过错不能离婚,妇女还有独立性么,越活越没有独立性。这样一个法律不管内容如何,结局如何在程序上不公正,剥夺了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机会。下面简单说一下参与的几个要素。

第一个参与,要求在场,要参加(participation),(缺席审判是个例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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